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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帖点击量已将近5万,回复超663条。昨日新快报记者联系到发帖人阿梅和其丈夫王某天。阿梅称其帖子反映的问题绝对没有半点虚假,王某天承认其是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名书记员,是公务员,但他否认帖子中指责的问题,面对记者的采访一再表示“事情真相明天法院会有说法”。女子发帖称被丈夫“性暴力和性虐待”在天涯社区的一则帖子里,发帖人阿梅以求救语气称,她老公叫王某天,是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中山中院”)的一名书记员,婚后她老公一直对她实施家庭暴力、性暴力和性虐待,还多次辱骂她的父母。在她生理周期和怀孕期间他一直没有停止性生活,导致她一直流血不止,一直要吃保胎药。在她怀孕3个多月的时候对她和她的父亲拳打脚踢。阿梅发帖说,我无法再忍受,于是报了警,他却对我和我家人说,“我是法院的,你们爱去哪告就哪告,法院是我家”,“难道国家公务员在执法单位就很了不起吗?他太欺负人了”。1月18日,就在阿梅发帖第二天,网名为“王20121212”的网友也回帖称,梅,俗话说“一日夫妻百日恩”,今生我们做不成夫妻,也没有必要做成仇人,别人尚且“家丑不外扬”,而我们现在可好,把“丑”都丢到全世界去了。我没有给您幸福婚姻,没有给您快乐生活,作为丈夫,我应该检讨,在此,向您表示深深的歉意;婚后由于没有处理好双方父母的关系,我们婚姻出现危机,也因为彼此没有冷静对待,才造成今天的局面,我很痛心,相信您也感同身受;您打胎住院4天,我特意请假陪您。4天来我一直陪着您。您住院期间,不仅我一直守在您的身边,我爸每天也10多小时照料着您。刚打胎几天,您用纸巾保护好伤口,我敢乱来吗?我能乱来吗?而且厕所离房间不到两米。”…………述说婚姻相亲早上见面晚上求婚昨日,记者在中山朗晴轩见到了发帖人阿梅。她告诉记者,她是吉林人,今年32岁,去年7月中旬回国后,来到中山照顾父母,回国前她在新加坡待了8年,在一所国际幼儿学校任教。由于工作性质,她很少接触到男生,所以她一直都没有谈过恋爱。直到回国后,经熟人介绍,才认识了王某天。“那天早上相亲后,晚上他就约我出去,并向我求婚。虽然第一次他给我的印象很好,但太匆促我并没有答应。”阿梅对记者说。没想到,一个月过后,王某天的父母居然找上门,要我与王某天去登记结婚,说在甘肃老家已经发了喜帖、订了酒席,如果这婚办不成,他们没脸回甘肃,不过我的父母还是没同意。阿梅还告诉记者,他们在交往的过程中,王某天经常对自己动手动脚,非常不礼貌。“先前我和妈妈说过,不过妈妈说他是成年人,并不奇怪。没想到,婚后他更疯狂,经常发他前女友的裸照给我看,让我好好学。”据了解,2011年8月30日,认识不到两个月的阿梅和王某天就正式在中山注册结婚了。而这段“闪电式”的结合也似乎为他们后来维持不到半年的痛苦婚姻埋下伏笔。婚前门口下跪二老心软“女儿从小到大都很乖巧,性格比较懦弱,因为她的年龄也不小了,所以我们夫妻都希望她早点找到好的归宿。而王某天虽然家境不好,不过初次给人的感觉非常好,说话又甜,因此我妻子特喜欢。当我们拒绝这门婚事的第二天,王某天就从小区的大门口一直跪到我们家门口,请求我们把女儿嫁给他,并向我们订定了婚前承诺书:婚后不允许离婚,互相尊重、相信、包容、不出轨……”阿梅的父亲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记者注意到,这份婚前承诺书由双方当事人、父母签了名。提及阿梅的婚事,阿梅的父亲后悔地表示:当时我们主要觉得王某天是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公务员,一定受过高等教育,人品也不会太差,加上他父母也是某事业单位职工,所以我们当时一时心软就答应了这门婚事。没想到,当我们到他们甘肃金昌老家办婚事,王某天就反脸不认人,并无理要求我们女方要给男方1.8万元的礼金,我们不同意他就粗口大骂。当时我们气得要回家不举行婚礼,因不愿第二天的婚礼无法进行,他家人追到火车站哀求我们留下来,并当场又签了一份保证书。婚后称一直遭丈夫施暴“王某天性格非常多疑,经常怀疑别人勾引我或我勾引别人。记得在去年9月份,我们在中山金夫人拍婚纱照,一个年轻的小伙子给我们拍照,其间大家随便聊聊天,他却觉得别人在勾引我,不分青红皂白就破口大骂。后来,我和家人去挑相片,那个小伙子远远见到我们就躲开,搞到很不好意思。还有一次是家里装修,我在外面烫衣服,王某天却怀疑我在勾引工人,让我回到房间里不许出来……”阿梅告诉记者,正因这样,他们夫妻经常吵架。此外,王某天还经常对她施暴,“在我的生理周期和我怀孕期间,他一直没有停止性生活。”以致她一直流血不止,一直在吃保胎药。“为了帮宝宝办出生证,我回老家吉林一个多星期,其间也不知发生了什么事,反正我从吉林回到中山后,他对我一直都很冷淡。尤其他妈妈更奇怪,我和王某天睡在一起盖哪个被子他妈妈要哪个,再拿一个被子他妈妈还是拿走,睡哪个枕头他妈妈也是拿走。最后他妈妈把被子和枕头拿到她的房间,随后王某天也过去跟他妈妈一起睡,并把门反锁上。12月16日,就因弄丢了一个保温瓶,我和他妈妈产生矛盾,他回来二话不说就直接把我从床上拖到地上,并对我拳打脚踢。事隔两天,他竟然在光天化日之下在中山一中的停车场把我再次强行拉到车里进行性侵犯。在他办公的单位办公室内,在没人的情况下他也强行和我发生关系,我多次跪地求饶,求他放过我和我肚子里可怜的孩子……”阿梅哭着向记者说。事件进展单位纪检部门介入调查根据阿梅提供的电话,记者昨天下午致电王某天部门领导黄姓主任,他得知是记者身份就表示,王某天不是他部门的,他也不知道王某天是哪个部门的,对于中院对王某天的相关处理意见,黄主任表示:“他现在有没有正常上班我不知道,处理意见我也不清楚,总之现在事情已经移交中院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其他的我都不知道。”随后就匆匆挂断电话。记者又致电中山中院纪检监察部门主任,询问事情进展,得到的答复是:“我们上星期刚开始受理,现在正在调查中,有情况会通知女方及家属的。”不等记者把话说完,该主任就以正在开会为由,挂断了电话。 记者 李 晖 王学敏 张华 实习生 边家欢1 2上一页下一页 制图/北京晨报拾金不昧或可获10%实际奖励。广州市公安局起草《广州市拾遗物品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提出,失主领回失物时,可以自愿按遗失物品价值百分之十的金额奖励拾遗者;对无主的失物,政府予以拍卖,按拍卖款10%给予拾遗者。(2月13日《广州日报》)拾遗有奖?对此,支持者认为公平合理,体现了社会进步;反对者则认为奖励不能挽救道德,这样做实属荒唐……反对 用金钱买道德是一错再错拾金不昧可获奖励问题也不少。一者,看似扶道德,实则是推道德;二者,奖励由谁承担要合计好;三者,拾物皆奖,不可操作。拾物有奖,很容易理解为“有偿失物招领”。可拾金不昧是几千年的道德风尚,我们弄丢了已经对不起祖宗了,这都是金钱惹的祸,如今再来个“有偿失物招领”,用金钱来买“道德”,是一错再错,是道德的进一步倒退和滑坡,不可为。既然是为了挽救道德,防止道德继续滑坡,这个责任是大家的,换言之,是政府和社会的,不是个体的,不能说甲丢失了物品,反倒要甲出钱奖励拾金不昧的“好人”,拾金不昧的人也不能自个儿要求丢失物品的人付“奖励”,否则,就不是奖励,而是索取报酬了,拾金不昧变成了“拾金取酬”,还叫什么好人好事,还算什么道德? 奖励拾金不昧,并非金钱不可,而是根据拾金不昧者的自愿,对一些不要物质奖励的拾金不昧者,可以从精神上给予重奖,以弘扬可贵的道德品质。对于愿意接受物质奖励的,不能笼统地说按“失物价值10%”奖励,因为有的失物是无法用金钱来衡量的,比如文件、证件、信件以及婴孩儿等生命,如何用货币衡量?该奖励拾金不昧者多少?因此,“拾物有奖”,有很多不可预见的事,不具备可操作性,弄不好可能产生矛盾。退一步说,即使要对拾金不昧者进行奖励,而且获得了全社会多数人的支持,这个比例也是有问题的,而“拾物有奖”由失主承担“奖励”,实则是“有偿拾物”,道德已经变味,可以休矣。王捷支持有奖公平合理是社会进步政府规定对拾金不昧者给予一定比例的奖励,不仅可以促进更多的人保持拾金不昧,也丝毫不影响这种品德的高尚,对拾金不昧者进行奖励,与拾金不还或主动索取高额回报有本质的区别,正如报道中所说那样,“拾金”者要妥善保管物品, 还要打电话找寻失主或是将拾物交到公安机关,的确也耗费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用制度规定对“拾金”者给予一定比例奖励,不仅体现出合理与公平,同时也是对其行为的一种表彰与肯定。拾金不昧中的“不昧”二字,在这里解释是“不隐藏”、“不毁坏”、“不贪为己有”等,无论是政府在拍卖失物后按10%比例奖励给拾物者,还是遗失者主动给拾物者予以酬谢,这些都与拾金不昧的品德高尚无关,更不能依已经获得了酬谢或奖励来否定其拾金不昧的精神,拾金不昧并婉拒酬谢和奖励的精神值得讴歌,而“拾金”后接受失主酬谢或政府奖励既是对拾金不昧行为的肯定,同时也是一种赞扬。我们不能再以传统的拾金不昧美德来衡量有奖拾金不昧的是非,传统的失物大多可以用经济价值直接衡量,拾金不昧是基于拾东西不犯法的基础上所体现出的一种美德,也与“价值不大”有一定的关联,在现代的法治社会,把拾金不还作为“不当得利”的一种犯罪,也是基于现代的失物价值已远非传统意义上的失物可比,有些失物已不能完全用经济价值来衡量,某些特殊的失物可能还会引发重新犯罪危害社会。奖励拾金不昧者,非但不会削弱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更是对这一品德的发扬赋予了更多理性的含义,退一步说,从传统意义上的“拾东西不犯法”到法治社会的“不当得利” 是一种进步,从拾金不昧到拾金不昧有奖则更是一种符合现代文明的进步。朱永华评判拾遗有奖更现实与不昧不矛盾拾遗有奖本质上与拾金不昧行为并无直接冲突,前者只是以物质形式对后一种行为予以肯定,并没有对拾遗者的主观意愿形成强制干涉。也就是说,即便相关规定明确了拾遗者的某种权利,但拾遗者在履行“不昧”义务的同时,既可以主张权利,也可以选择对权利的放弃,这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必然的联系,完全可以并行不悖。应该看到,拾金不昧虽然在道德层面上被广泛推崇,但离真正成为大多数人的自觉行为还有一定的距离。在没有明确权利的情况下,如果要求拾遗者对拾物予以妥善保管,并履行对失主的寻找、告知、交公等义务,这种费力不一定讨好的赔本事情,不是所有人都会乐意去做的。相反,如果能明确界定拾遗者的权利和义务,在鼓励拾遗者积极主动返还或者送交遗失物的同时,对失主也提出必须践行悬赏承诺、按实际支出为遗失物支付保管费、按比例给予拾遗者一定报酬等具体要求,这样就能很好地平衡拾遗者和遗失人的利益,有利于失主的物归原主,拾遗者也因自己的行为而获得了一定的回报。这种双赢的效果,反过来,也会对弘扬助人为乐的时代精神、发扬拾金不昧的传统美德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其实,关于“拾遗有奖”,我国《民法通则》及《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早已作出了类似的表述:拾得遗失物、漂流物或者失散的饲养动物,应当归还失主,因此而支出的费用由失主偿还。可见,对拾遗者实行奖励的做法,虽然离公认的道德要求尚有一定的距离,但它并没有逾越法律所提倡的范畴。就当前实际情况来看,尤其是在公益招领平台相对匮乏的情况下,拾金不昧固然应该提倡,但“拾遗有奖”或许更为现实。梅广观察奖励作用更大关乎实践无关道德“拾金不昧有奖”无关道德却关乎社会实践。社会应鼓励拾遗者将拾获物品交给招领机构,这样失主丢失的东西才能有处可寻。可是怎么鼓励呢?可以想象,搭上时间、金钱去送一趟拾得物有多少人会去做呢?不排除有道德圣人的存在,但芸芸众生离道德金字塔的顶端还有一大段距离。道德说教虽不是绝对不起作用,但至少说效果甚微。现在人们对社会重奖见义勇为已经不再争论。常说“莫让英雄流血又流泪”,那么试问:捡到贵重物品交到公安机关算不算一种见义勇为行为?要妥善保管物品,还要打电话找寻失主或将拾物交到公安机关,拾得人耗费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在时间就是金钱的今天,主张“拾金不昧有奖”并不过分吧?有人认为,“当拾金不昧需要有偿的时候,它就标志着,道德正在沦陷。拾金不昧接受酬谢也有可能会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一种获利手段。”这种观点纯属杞人忧天。道德从来就不是社会的底线,法律才是。至于“可能会被不法分子利用”则更是臆想了:如果是不法分子,他还有必要去领这个“拾金不昧奖”吗?10%难道比100%更有 澳门aia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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